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在鄂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服务保障工作,遵照我省关于解除离鄂通道管控和武汉市复工复产安排等事项通告及《关于做好湖北健康码核码、转码和跨省互认工作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63号)精神,现就在鄂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凭健康监测证明安全有序流动事通告如下:
一、坚持同等待遇,在鄂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都适用于省指挥部3月24日“解除离鄂通道管控和武汉市复工复产安排等事项”通告。
二、对确实无法申领健康码的人员,包括在鄂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等,入境14天内统一接受当地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医学观察后,凭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健康监测证明安全有序流动;入境14天后,可凭现居住地社区(村)出具的健康监测证明安全有序流动。出具健康监测证明的基本要素包括入境人员身份基本信息和监测当日体温(腋下温度)≤37.3℃情况,且无发热、干咳、乏力等临床表现,无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接触史。出省人员应提前了解并遵守目的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三、无健康码的在鄂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可凭上述健康监测证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出行。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26日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2020年3月25日
为做好我省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工作,现就境外来鄂人员信息申报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1.凡来鄂前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人员,均需主动申报个人相关信息。
2.计划近期从境外来鄂人员,由本人或其亲属至少于入境前2天,向所在单位、目的地社区(村)申报,申报内容包括拟入境日期、航班号、入境口岸旅居史、健康状况、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开云下载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3.境外来鄂人员抵达湖北后,根据机场、车站和高速入口等处提示,主动登记相关信息。
4.对拒不申报、刻意隐瞒信息,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24日
关于恢复湖北省民航航班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中航信、中航油,各运输机场(集团)公司:
经研究决定,现就恢复湖北省民航航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运航班
自3月29日零时起,恢复湖北省除武汉天河机场外其他机场的国内客运航班。
自4月8日零时起,恢复武汉天河机场国内客运航班。
因疫情防控需要,暂不恢复湖北省各机场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客运航班;暂不恢复湖北省各机场往返北京客运航班(包括经停航班)。
二、货运航班
自3月29日零时起,恢复湖北省各机场货运航班。
鼓励货运航空公司增开国内、国际货运航班,鼓励客运航空公司不载客运输物资,做好供应链保通保运保供工作。
三、要求
各单位要坚守安全底线、压实安全责任,统筹做好运输生产与疫情防控工作,一定要确保防疫措施落实到位、有序实施。
请各相关航空公司、机场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提醒旅客提前了解并遵守国家及相关地方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避免给旅客出行带来不便。
请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认真落实“四保”要求,督促湖北省各机场做好航班恢复的各项保障准备,严格把控航班恢复节奏,确保航班量与保障能力相匹配。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0年3月27日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做好有关人员进出湖北省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点对点、一站式”输送返岗、外地滞留在鄂人员返乡等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后续相关工作推进全面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央批准解除离鄂离汉通道管控的部署安排,现就做好有关人员进出湖北省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点对点”返岗返乡包车
(一)摸清返岗、返乡需求底数。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利用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线上服务系统和用工对接平台,组织市县摸排湖北省复工复产企业用工人员返岗和本地务工人员外出返岗需求,汇集返岗人员姓名、开云下载的联系方式、返岗时间、来源地、用工企业及联系人等信息。湖北省以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摸排入鄂返岗务工人员出行需求信息。输出地与输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接,及时将有关信息与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共享。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获取外地滞留在汉在鄂人员、湖北籍在外滞留人员返乡需求信息。
(二)开展行前服务。输出地、输入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返岗需求信息、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提供的滞留人员返乡需求信息,按照“一车一方案”的原则,提前制定包车运输组织方案,为目的地集中人员提供“点对点”直达运输服务。输出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做好相关人员的防疫健康教育和体温检测工作。输出地、输入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在行前主动对接包车相关信息,输入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提前做好人员接收准备。
(三)有序组织包车运输。输出地或输入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进出湖北省除武汉市外其他地区的省际“点对点”包车运输组织。3月25日零时起,可组织开行进出武汉市的省际“点对点”包车。在做好健康管理、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对持有湖北健康码“绿码”的武汉外出务工人员,经核酸检测合格后,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的方式集中精准输送,确保安全有序返岗。如湖北省运力不足,对开省份和周边省份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包车承运单位可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农民工返岗包车公路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52号)要求格式自制车辆通行证,随车携带,享受“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政策。沿线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组织做好“点对点”包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输入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包车抵达后的人员交接工作。
二、有序恢复进出湖北道路客运服务
(四)分步实施省际道路客运恢复工作。3月25日零时起,可恢复运行进出湖北省除武汉市外其他地区的省际道路客运;4月8日零时起,可恢复运行进出武汉市的省际道路客运。
(五)提供安全便捷的运输服务。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道路客运经营者,抓紧开展客车技术状况全面检查,及时开展维修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要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安全、防疫、应急处置能力。要及时向社会公告恢复客运服务情况,并通过联网售票、电子客票、联程运输等方式,服务乘客便捷出行。
三、强化公路通行保障
(六)分步开展有关人员自驾离鄂离汉。3月25日零时起,湖北省除武汉市以外其他地区、持有湖北健康码“绿码”的人员可通过自驾离鄂;4月8日零时起,持有湖北健康码“绿码”的人员可通过自驾离汉。湖北及周边省份公安机关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有序解除离鄂离汉通道管控。
(七)切实做好公路疏堵保畅。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特别是湖北省及周边省份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网运行监测,科学研判流量变化情况,利用公路沿线情报板、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导航软件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公路路况和交通管制等信息,引导公众合理选择行驶路线或错峰出行。及时增加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交通疏导及远端分流等工作。
四、全面加强防疫和安全管理
(八)落实分区分级防控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做好乘客行前体温检测,坚决防止有发热等症状人员带病出行,要组织乘客和司乘人员全程佩戴口罩。要督促指导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前制定应急运输预案,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科学做好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84号)等要求,做好客车消毒通风、卫生清洁、人员防护、车内留观区设置、乘客途中测温、发热乘客移交等防疫工作。出入中、高风险区的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和包车要严格将客座率控制在50%以内。
(九)强化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源头监管,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选用合格车辆、合格驾驶人进行运输,加强道路客运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者接驳运输规定,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公安机关要依法从严查处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维护交通安全。
五、严格落实进京管理要求
(十)严格按部署组织进京运输。北京滞留在鄂人员返京和务工人员进京“点对点”包车运输,按照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部署执行。进出北京的省际道路客运暂不恢复运营,恢复时间由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确定。
(十一)依法从严打击进京非法营运。京津冀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加大非法营运车辆查处力度,坚决防止疫情通过非法营运车辆输入北京。
(十二)服务北京滞留在鄂人员安全有序自驾返京。北京市、湖北省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对接相关部门,及时获取经批准可自驾返京人员及车辆信息,并告知河北、河南省交通运输部门;通过“京心相助”小程序,定点推送相关信息,引导自驾回京人员尽量选择指定通道返回,中途需停车休息的,进入指定服务区停车休息(详见附件)。河北、河南省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将获取的自驾离鄂返京人员及车辆信息通知沿途指定服务区,并指导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切实做好车辆停放、体温检测、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要会同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加强服务区防疫力量部署,强化服务区安全管控,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
进出湖北省的铁路、民航运输保障工作要求,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部署。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3月24日
附件
北京滞留在鄂人员自驾返京公路通道及服务区
一、g45大广高速返京通道。自湖北省出发,途经大广高速河南段、大广高速河北段至北京市。沿途河南省内可进入槐店服务区、息县服务区、周口东服务区、封丘服务区、濮阳服务区,河北省内可进入威县南服务区、深州服务区、西演服务区停车和休息。
二、g4京港澳高速返京通道。自湖北省出发,途经京港澳高速河南段、京港澳高速河北段至北京市。沿途河南省内可进入灵山服务区、驻马店服务区、许昌服务区、原阳服务区、安阳服务区,河北省内可进入沙河服务区、石家庄东服务区、望都服务区停车和休息。
三、g0421许广高速—g4京港澳高速返京通道。自湖北省出发,途经许广高速河南鄂豫界至许昌段、京港澳高速许昌至安阳段、京港澳高速河北段至北京市。沿途河南省内可进入桐柏服务区、叶县服务区、许昌服务区、原阳服务区、安阳服务区,河北省内可进入沙河服务区、石家庄东服务区、望都服务区停车和休息。
四、g55二广高速—s83兰南高速—g4京港澳高速返京通道。自湖北省出发,途经二广高速河南鄂豫界至南阳段、兰南高速南阳至许昌段、京港澳高速许昌至安阳段、京港澳高速河北段至北京市。沿途河南省内可进入新野服务区、平顶山服务区、许昌服务区、原阳服务区、安阳服务区,河北省内可进入沙河服务区、石家庄东服务区、望都服务区停车和休息。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020年3月27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赴湖北指导组工作要求,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精神,制定如下稳就业工作措施。
一、全力推动安全有序复工返岗
(一)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坚持分区分级、分类分时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加快推动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以及农业生产等行业和低风险地区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和地区就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项目,明确企业清单,设立服务专员,通过组建“用工联盟”、实施“共享员工”“调剂用工”等方式,指导企业进行劳动用工余缺调剂。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精准输送返岗。强化外出务工人员安全有序返岗就业服务保障机制,推动我省“健康码”与其他省(区、市)互认,做好返岗复工人员的健康检测、防控防护和交通运输保障,提升对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加强与输入地劳务协作对接,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组织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对采取“点对点、一站式”包车、包厢、专列等方式,统一组织务工人员跨区域外出务工的,可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力支持企业减负稳岗
(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落实阶段性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按规定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和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对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对裁员(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100%予以返还。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将参与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医院纳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范围。加快稳岗返还实施进度,加快推进全程网上办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企业用工扶持。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除按规定顺延外,继续延长6个月。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力促进多渠道就业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到企业就业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制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就地就近就业。广泛收集和发布本地用工需求信息,充分挖掘当地产业园区和服务业带动就业潜力,开发一批就业岗位,重点做好滞留当地劳动力与急需用工企业的协调对接,引导就地就近就业。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吸纳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九)扩大企业吸纳规模。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20年和2021年省属国有企业要连续扩大对湖北高校和湖北籍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积极争取中央企业特别是在鄂中央企业提高招收湖北高校和湖北籍高校毕业生比例。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就业见习规模,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扩大招录招聘规模。2020年全省公务员招录计划增加20%,选调生招录计划增加50%,事业单位招聘计划30000名以上,鼓励县乡机关积极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除按规定需要优先录(聘)用的人员外,各级事业单位2020年和2021年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面向湖北高校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公开招聘20000名基层教师、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社区(村)专职工作者等充实基层服务力量。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大力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扩大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2020年“三支一扶”计划招录2000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录800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录3600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军区动员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就业帮扶。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疫情结束后,全面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吸引更多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对2020届湖北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引导用人单位延长招聘时间,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对贫困家庭、身体残疾等毕业生实行“一对一”帮扶。落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帮扶。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实施“阳光自强支持行动”,对感染新冠肺炎青年给予就业帮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力推进创业带就业
(十二)加大政策推进落实力度。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首次贷款,省级财政部门按首次发放贷款额度的0.5‰予以奖励。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加大贴息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20%(职工超过100人的占比10%),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拓宽创业担保贷款增信渠道,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充分发挥担保基金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鼓励信用贷,逐步取消反担保。对已发放的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临时性延期偿还,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1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电子化审批。(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武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深入推进“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深化“创业创新巾帼行动”。按规定对自主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力实施就业扶贫
(十四)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优先组织贫困劳动力返岗复工,优先支持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鼓励重点企业和各类农资企业、农业经营主体招用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加强贫困劳动力跨区域劳务协作。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先对贫困劳动力托底安置。临时增设的防疫消杀、值守等岗位吸纳贫困劳动力的,可参照当地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对贫困劳动力托底安置。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带贫益贫减贫企业、参与东西部劳务协作的扶贫企业,各地可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全力做好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十六)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临时性公益岗位托底安置,可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申领期限,尽快实现网上申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基本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全力做实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十八)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失业人员、农民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组织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参与、服务疫情防控正常生产企业对新招用、转岗职工采取以工代训方式开展培训的,可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0天。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农民工、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参加各类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可在现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提高20%。(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组织实施“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千岗万校·就业有位来”线上招聘会等。持续开展线上“春风行动”,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低风险地区可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优化就业服务。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加快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健全各级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加快岗位信息向省级归集。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优化用工指导,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规范裁员行为。(省人社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力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各项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省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围绕稳就业需要,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实施经办能力提升计划,提升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落实就业优先。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执行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政策牵头部门应提前听取同级人社部门意见,制定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就业的影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统筹用好就业创业、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强化表扬激励。持续开展就业工作表扬激励,研究制定激励办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及时予以资金支持等方面的表扬激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督促落实。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服务落地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完善劳动力调查,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完善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省人社厅、省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牵头,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新增补贴政策,未明确实施期限的,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政策实施,发挥政策最大效应,全力确保全省就业局势稳定。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疫情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维权?加班工资怎么发?武汉市人社局官方回答来了
楚天都市报3月27日讯(记者周丹 通讯员杨捷)随着复工复产节奏不断加快,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工资报酬、休息休假等问题如何处理,是当前企业和广大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为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近日武汉市人社局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方面的22个问题解答及指导意见,用以指导劳资双方妥善应对和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及企业复工复产前后劳动用工和职工权益保障问题,促进城市在和谐有序的环境中迎接复苏。
一、疫情期间,对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限制?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二、职工在2020年春节前已向企业递交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
应当有效。职工向企业递交离职申请,属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不影响职工提出离职申请的法律效力。
依据:《劳动合同法》
三、疫情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加班工资怎么发放?
对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企业在2020
年春节假期及春节延长假期期间(1月24日-2月13日)安排工作的,1月25日-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应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月14日-3月20日)安排工作的,应支付正常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在1月25日-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安排工作的,应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安排工作的,需核算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部分应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武劳社〔2009〕 101号)
四、疫情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在家远程办公,有的职工在家正常办公,有的职工在家完成一些零星的工作,应如何支付工资?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远程办公。其中,正常在家办公的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对在家完成单位交办的零星工作的,工资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五、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应该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与用人单位重新约定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化工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7号)
六、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费是否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可以包含。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双方各自按规定缴纳。企业内部分配制度规定不包含的,从其规定。
依据:《最低工资规定》
七、疫情期间被隔离的职工,工资应该怎样发放?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八、受疫情影响,企业未在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发放工资的,是否违法?
企业因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湖北省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以及湖北省延迟复工通知精神原因,不能在双方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发放职工工资的,不属于拖欠职工工资行为。但企业应当通过内部沟通平台、电话、邮件、qq、微信等多种方式将延迟发放工资的情况及时告知职工,并在复工复产后尽快向职工补发工资。
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
九、其他假期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应该如何处理?
1月31日-2月13日为我省春节延长假期。按照国家对相关假期的规定,职工年休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可以顺延;医疗期、探亲假、产假、护理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不应顺延(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婚丧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原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十、疫情期间,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行政许可批复时效到期的,能否顺延?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行政许可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企业应当在当地疫情防控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办理申请。
依据:2月21日人社部政策解答
十一、受疫情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能否顺延?
受疫情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依据:2月21日人社部政策解答
十二、疫情期间,企业是否可以调整职工薪酬和工作时间?
疫情期间允许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可通过协商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十三、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在企业复工复产后是否能申请在家办公?
企业复工复产后, 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以与企业协商一致,申请居家远程办公或者采取灵活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果职工与企业协商有困难的,可以向企业工会寻求帮助。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十四、企业已复工复产,中小学尚未开学。在此期间双职工家庭能否允许一人在家照顾孩子?
目前国家和湖北省没有相关政策规定。建议职工与企业协商,征得企业同意通过申请在家远程办公、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轮休、调休、缩短工作时间等多种方式解决目前的困难。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执行。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十五、受疫情影响职工无法按时复工的,应如何处理?
对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时复工的,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在受疫情影响的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7号)
十六、企业复工复产后,对不愿复工的职工应该如何处理?
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复工,职工应当服从企业工作安排。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复工。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复工的,企业可依法处理。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十七、企业与职工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应注意那些问题?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企业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
十八、企业可以因疫情原因实施裁员吗?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员的,企业要依法制定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办法在内的裁员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情况后,依法有序裁员。
依据:《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十九、受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怎么办?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二十、疫情期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应该如何维权?
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或者向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投诉咨询中心(12333)投诉咨询。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市、区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及地址
二十一、疫情期间,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指导意见:职工因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建议企业在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取消(含政府批准逐步复工复产的情形)后,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二十二、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问题如何理解?
指导意见:“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职工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1个月;实行周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1周。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工资应当根据企业停工停产天数是否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分别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或者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国家或省另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