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来源:湖北省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0年3月12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及在我省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策略启动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复工复产,有针对性地开展援企、稳岗、扩就业工作,强化“六稳”举措,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十三五”规划任务顺利收官,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一)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的财税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承担疫情防控运输任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补贴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对纳入省级支持的企业,省财政全额补贴设备购置费用。在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后,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征用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以及省定的医药物流企业已按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省财政负责按分级负担原则落实资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积极争取将我省防疫重点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名单,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录,争取中央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废处置、商贸流通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信贷纾困。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2020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水平,其中国有大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力争不低于30%,全年增速不低于20%。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考核和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各金融机构应对接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政策,加大对复工复产、春耕备耕等领域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相关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各金融机构应通过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采取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湖北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各政策性银行要主动对接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对制造业、外贸、春耕备耕和生猪生产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继续开展小微企业“百万千亿金惠工程”“首贷专项行动”和“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活动,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引导金融机构定向发放低息贷款支持个体工商户。丰富融资产品,探索推行应急订单贷、技改支持贷、应急资金循环贷等多种灵活适时的金融产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支持企业直接融资。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2019年年报及2020年一季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新三板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披露。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上市意向的,优先纳入我省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科创板种子”企业名单,进行重点辅导培育。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及市县财政积极落实好分阶段奖励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湖北证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征收。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建立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单户1000万元以内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省再担保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地方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风险。省内保险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复工复产市场主体的疫情防控保障类保险产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湖北银保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对扩大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激励支持。对省级金融机构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无还本续贷情况进行统计审核,对排名靠前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根据年度发行和贡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切实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
(七)阶段性减免税负。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武汉海关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降低用工成本。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各类参保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按规定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自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6月30日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降低用电用气用水成本。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除高耗能行业外,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5%。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6月30日前,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价下调10%。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企业于疫情结束之后3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降低物流成本。疫情防控期间到疫情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6月30日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鼓励疫情期间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房租。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千方百计促进稳岗就业
(十二)加强省内就业服务。开展“网上春风行动”,引导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就业群体安全有序流动,原则上不得限制健康的返岗务工人员出行,推动解除疫情地区人员返岗务工。开展网络招聘专项活动,所有市场主体、求职者均可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支持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网上签约报到等新型招聘模式。(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外出务工服务。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重要劳务输入地区的密切联系,提供“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帮助务工者有序返岗。驻外劳务机构应主动加强与用工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和就业中介对接沟通,及时掌握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和变化趋势,为我省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帮助和维权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大众创业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统筹使用事业单位编制,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继续组织实施好“三支一扶”和“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鼓励各地设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灾害信息员等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2020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充分发挥楚商和其他商会组织以及湖北校友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吸纳就业人员的作用。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能源局、省工商联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加大援企稳岗力度。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至2020年底。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继续延长6个月。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 500 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6个月。(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快畅通经济循环
(十七)抓好稳链补链强链。统筹推进重点企业和产业链配套企业复工复产,帮助解决原材料供应、上下游协作等问题。加强各级各类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统筹,围绕重点产业建立救助机制,加大传统产业技改升级力度,防止产业萎缩或产业链迁移。围绕疫情催生的新需求,支持大数据、物联网、5g、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技术企业在社会治理、疫情防控、无人物流、远程办公等领域集成创新和发展壮大。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暴露的产业链短板,支持医用防护物资、诊疗检测等行业加快发展。各地对今年产业稳链补链强链重大项目列出具体目标,实行量化考核,优先纳入省及各地重点项目推进计划。对新进规企业实施奖励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八)大力提振消费。“危中寻机”大力推动线上消费,大力支持发展生鲜电商、在线诊疗、线上教育、网络视频、数字娱乐、无接触配送等“宅经济”“云生活”消费新模式。协调网络通信运营商及楚天云、长江云等云平台为企业提供3—6个月的免费云上办公服务和提速服务。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稳定汽车大宗消费,鼓励各地出台在充电电费、停车费以及自用充电桩建设等使用环节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性补贴政策。调整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投向。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激励政策,有序组织推动住宿餐饮、商贸零售、住房租赁、旅游景区、出租车等受影响较大的消费领域企业有序恢复经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北广播电视台、省通信管理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九)稳定外经贸发展。对受疫情影响引发的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和工程承包、劳务派遣等合同纠纷,积极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中介组织为相关企业提供商事法律支援,开通贸易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绿色通道,协助外经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和其他商事文件认证。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医疗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领域外贸企业加快生产的具体政策,扩大出口规模。统筹现有相关外经贸专项资金,对企业“走出去”项目保险费用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贸促会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精准扩大有效投资
(二十)加大投资力度补短板。建立重大项目周调度机制,加快推进上半年875个拟新开工亿元以上重大项目、195个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有序开工。及时制定新开工重大项目三个月滚动计划,制定在建项目复工、新项目开工推进方案。加强公共卫生服务、应急物资保障、防灾减灾、老旧小区改造、交通物流、5g网络、数据中心、医废处置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谋划建设,建立三年滚动建设项目库。抓紧物资储备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在鄂西北、鄂东南、鄂西南建设3个省级应急救援基地。对2020年省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进行调整,新增相关领域100个补短板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通信管理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大资金投入和要素保障。抢抓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及调整既有预算计划机遇,全力争取国家对我省增加专项转移支付,提高项目投资国家补助比例及专项切块下达份额。积极争取扩大我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规模。全年争取发行300亿元企业债券。与国开行、农发行建立补短板稳投资专项融资机制。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的,免收滞纳金和违约金。省委、省政府督办的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可于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延期补缴土地出让金。对省级重点项目和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所需建设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解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国开行湖北省分行、农发行湖北省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二)全力扩大招商引资。针对疫情暴露的短板和促进发展的需要,广泛开展“最美逆行湖北”招商引资活动,鼓励湖北校友、武汉校友、楚商企业家开展“资智回荆楚”行动。大力推行网上招商,积极推广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网上招商方式,推动尽快签约。各地要用好用足省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制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加大对重大产业项目落地的奖励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抓好春耕和农业生产
(二十三)做好农资农机服务保障。抓好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生产,引导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与农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点对点”对接,开展配方施肥、病虫统防统治等服务。有针对性提前做好农机跨区作业衔接,保证春耕需求。确保2020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保持基本稳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四)抓好重点农产品生产供应。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加大支农信贷投放力度,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投放总量高于去年同期水平。落实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再贷款、支农支小再贴现政策,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至2.5%。推广“农担信用贷”,对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300万元以内、省级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500万元以内贷款项目,实行免抵押信用贷款,降低担保费率至0.5%。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企业鲜蛋收储。对损失较大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延长还贷期限、放宽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统筹涉农资金,优先用于扶持 “菜篮子”产品主产区的经营主体恢复生产。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给予支持。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五)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采取“先帮扶、后认定”方式,落实落细低保、医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政策,防止因疫致贫返贫。对出现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贷,可延长贷款期限6个月。对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主体,各地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鼓励省内易地扶贫搬迁补短板配套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工地和增设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贫困人员就业。(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六)加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价格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粮油、蔬菜、肉蛋奶等重要生活物资运输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市场不脱档、不断供,确保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水平稳中有降。及时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按规定纳入相应救助范围。优先安排低保对象就业。6月30日前,对全省所有水、电、气居民用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对因离鄂通道管控滞留湖北的生活困难的外地人员继续实施兜底保障。加快落实价格临时补贴政策,建立迅速发放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局、省电力公司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七)加强企业精准帮扶。加强党对有序复工复产和“六稳”工作的领导,实行省领导分片包市(州)、市州领导分片包县(市、区)的服务企业机制。开展“万名干部进万企下万村”活动,各地要组织服务企业工作队,网格化、全覆盖地宣传政策、了解情况、解决困难,增强企业信心。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协调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支持、贷款贴息、用工补贴等支持政策,及时解决春耕生产和用工、用地、交通、原材料、设备、资金等问题,对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依托各级政务服务网,搭建问题诉求反映和快速反馈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八)优化审批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线上在各级政务服务网开辟复工复产审批专栏,线下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或指定地点设置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审批结果统一反馈。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大力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能评等审批事项,可结合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实行承诺审批制、先建后验。对于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农业生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特事特办,建立招投标特别通道服务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务管理办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九)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自动延期至疫情结束;需继续办理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准予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十)加强经济运行监测调控。抓紧创新和完善省内经济调控机制,密切监测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特别是对就业、房地产、金融、财政、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积极实施逆周期调节政策。加强政策措施的预研储备、督办落实和效果评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国家出台的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抓好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发布本行业、本领域的具体政策措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对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武汉市为不同人群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多种渠道
来源:武汉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0年3月5日
疫情发生后,部分市民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武汉市公布七种不同渠道,包括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公益讲座、心理书籍等,为不同人群进行心理疏导。
心里不痛快,想找人聊聊?可拨打“心心语”热线
开通24年的“心心语”公益心理热线027-85844666升级为24小时不间断接听的热线,招募全国150余名心理专业人士,参与到多线并行的心理热线服务中。截至3月3日,共计接听电话4591例,危机情况处理30余例。(如遇忙线请稍等片刻再拨打)
“健康武汉官微”微信小程序心理咨询上线
网友关注“健康武汉官微”微信小程序,扫描上方二维码,点击菜单栏中的“心理援助”即可接入。
该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疫情相关的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支持服务,特别面向湖北省及武汉市防疫工作一线的医护人员、新冠肺炎患者及家属、公安干警及安保人员等三类人群提供精准心理援助,同时面向公众提供服务。
平台汇聚了200 多所高校和其它机构的专业志愿人员。已有轮值和后备心理咨询师3000 余位,督导师200 余位,最大可满足1000人同时求助,每天开放14小时,早8时开始至晚10时结束。
长江网开通“在线倾诉”平台
长江网招募有资质的心理医生和心理咨询师加入,为市民提供情绪疏导和心理支持。进入长江网官微、长江日报官微、长江日报app、武汉晚报官微、武汉城市留言板官微、长江网开云下载首页,点击“在线倾诉”栏目。倾诉入口:;医师入口:
在家可听心理讲座
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开设“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武汉心理医院”微信公众号,搜索相关心理问题,可找到中心心理专家给出的相关解答。该公众号还面向全体民众与医务人员、公务人员开展大型公益讲座,由国内顶级心理专家讲解,内容涵盖危机和应激下的心理调适与身心保健。
心理学博士为您推荐书籍
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心理学博士李闻天建议,疫情期间市民可以阅读以下书籍:
心理学入门书籍如彭聃龄《普通心理学》;孟昭兰《情绪心理学》;江苏人民出版社维奥斯特《必要的丧失》;世界图书出版公司萨提亚《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登天的感觉》。
心理调节书籍如《少有人走的路》、《不抱怨的世界》、《乌合之众》、《非暴力沟通》等。
在家可进行心理测评和求助
关注“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可以进行心理自评、寻求心理援助。
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紧急搭建武汉市社会心理服务与抗疫援助平台,内容包括心理自评、放松减压、公益咨询身心调节、战胜焦虑等板块,另外特设医务人员专区。组织院内专家成立心理干预支持小组,可为医务人员提供线上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具体形式为一对一的视频或电话干预。
如有需要可去医院就诊
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二七院区)为市民提供24小时精神科普通门急诊就诊服务。(为减少感染,六角亭门诊暂停)。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89号 027-82281733。
疫情期间如何申请缓缴医保费?武汉官方解答
来源:武汉市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0年3月14日
3月13日,针对各单位和市民关心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报销、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待遇申报办理等问题,武汉市医保局向社会发布有关政策解答。
一、参保缴费相关问答
1.我市哪些单位可以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答:根据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2.参保单位出现哪些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情形时,可以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参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1.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后,不足以缴纳当期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2.我市疫情解除后,难以正常生产经营,复工率达不到50%以上的;3.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情形。
3.参保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可以申请缓缴多长时间的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答: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时长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截止时间不能超过2020年12月。
4.参保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是否会影响待遇?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暂缓划入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暂缓办理生育(护理假)津贴。可以享受职工医保住院和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以及生育就医待遇。疫情防控期间现金垫付费用的,按规定完成补缴后,可按规定报销疫情防控期间的费用。在疫情结束后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补缴,一次性补划该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生育(护理假)津贴。
5.疫情期间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能否延期缴纳?如何办理?是否会影响医保待遇?
答:参保单位可采取“网上办、邮件办”等方式“不见面”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缴费的,也可待我市疫情解除后补缴,即延期缴纳。延期缴纳原则上在我市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对于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相应延期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延期办理生育(护理假)津贴,可以享受职工医保住院和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以及生育就医待遇。疫情防控期间现金垫付费用的,按规定完成补缴后,可按规定报销疫情防控期间的费用。在疫情结束后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缴,一次性补划该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生育(护理假)津贴。
6.灵活就业人员疫情期间医疗费能否延期缴纳?如何办理?是否会影响医保待遇?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采取“网上办、邮件办”等方式“不见面”缴纳医疗保险费。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缴费的,可延期缴纳。延期缴纳原则上在我市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对于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相应延期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享受住院、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待遇。疫情防控期间现金垫付费用的,按规定完成补缴后,可按规定报销。在疫情结束后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补缴,一次性补划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7.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按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相关问答
8.因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在门诊发生的费用能否报销?
答: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全市定点发热门诊就诊的患者,其门诊医疗费用全免,由财政部门统一保障。
9、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能否报销?
答: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后,属个人负担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统一保障。
10.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参保人员现金垫付的住院费用能否报销?
答: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参保人员个人现金垫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在疫情解除后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属个人负担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统一保障。
11.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患新冠肺炎,能否享受财政兜底报销?
答:对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确诊、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据统计汇总及审核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由财政部门从相关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疫情防控期间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有关问答
12.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待遇申报?
答: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慢性肾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血管介入治疗术后5个病种可实行不见面办理,参保人员通过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相关资料手机登录医保经办机构,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实情况后按规定办理。
高血压、糖尿病等26个病种的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待遇申报暂缓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疫情解除后申报,符合我市门诊重症(慢性)疾病规定的可追溯报销2020年1月31日以后发生的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治疗费用。
13.疫情防控期间新办理了门诊重症,如何购药?
答:疫情防控期间办理了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首次购药前,应先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开具用药处方,再凭医疗机构处方到门诊重症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14.除社区代购外,门诊重症患者疫情防控期间还可采取什么方式就诊?
答:疫情防控期间我市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部分病种患者可在我市互联网医院进行网上复诊,互联网医院将处方信息流转至门诊重症定点零售药店,药店进行医保结算后,通过快递公司完成药品配送。目前我市正在运行的互联网医院包括市中心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协和医院、市一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及微医互联网医院;可复诊病种包括高血压3级、糖尿病、帕金森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阻肺3级及以上,血管介入治疗术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重症肝炎肝硬化、肾移植术后(抗排斥)10个重症慢性病病种。
15.如何在微医互联网医院复诊?
答: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可登陆“互联网医院门户”微信公众号,进入微医互联网医院武汉专区,点击“医保重症复诊”,选择要复诊的病种后,按照程序指引完成实名认证、申领医保电子支付凭证,上传重症病历等资料后即可开始线上复诊,线上医生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后,参保人员确认信息并提交订单,处方即可流转至门诊重症定点零售药店,药店收到处方后,与参保人电话确认结算及收款信息,完成结算后,由药店委托快递公司进行药品配送。
16.患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因疫情原因不能在门诊重症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能否就近购药后申请报销?
答: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参保人员原则上仍应选择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待疫情解除后,可持相关资料到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因疫情防控延迟申报的,原则上应在疫情解除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申报。
四、疫情防控期间住院就医有关问答
17.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现金垫付,待疫情解除后,按医保有关政策规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
18.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医疗费现金报销业务,能否延后办理?
答: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现金垫付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疫情解除后办理报销,因疫情防控延迟申报的,原则上应在疫情解除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申报。
19.疫情防控期间,社保卡遗失能否住院就医?
答:疫情防控期间,如因社保卡遗失、忘记社保卡密码等原因无法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持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凭参保人员身份证,使用无卡结算功能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住院登记、结算等业务。
五、疫情防控期间异地就医有关问答
20.因疫情原因滞留在外地的,如何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答:参保人员可采用电话、qq、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要求即时办理。
21.未进行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在外地住院,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疫情防控期间在异地住院的,其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现金垫付,待疫情解除后,按医保有关政策规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因疫情防控延迟申报的,原则上应在疫情解除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申报。
六、疫情防控期间生育保险经办业务问答
22.疫情防控期间生育登记如何办理?
答: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网上办理生育就医登记(操作程序为:手机登录支付宝-武汉人社-生育就医登记),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员即可在定点机构持卡就医。
23.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报业务,能否延后办理?
答:疫情防控生育津贴实行网上申报,产假期满并符合生育(护理假)津贴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可将申报材料扫描后发往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指定邮箱申领生育、护理假津贴,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支付。也可待疫情结束后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因疫情防控延迟申报的,原则上应在疫情解除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申报。
24.因疫情防控原因在异地产检及生产,能否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答:因疫情防控原因在异地产检及生产,其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现金垫付,待疫情解除后,按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因疫情防控延迟申报的,原则上应在疫情解除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申报。
新冠肺炎患者治疗费谁出?武汉明确了!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3月17日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所有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等相关人员的就医保障工作,避免因医疗费用问题影响规范救治和疫情防控,3月17日,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文件,对新冠肺炎患者治疗费用予以明确。
《通知》要求: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凡在武汉地区定点医院发热门诊留观的患者,留观期间的门诊费及前期的检查、诊查费给予免费,由政府负担。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凡在武汉地区隔离点收治人员、进住康复驿站观察人员(含出院后复查),相关医疗费用给予免费,由政府负担。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凡在武汉地区住院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核酸检测双阴患者,其住院期间所产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含肺炎及其他合并的基础疾病治疗,但不包括器官移植、整形等其他特殊诊疗费用),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负担;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有固定单位,享有其他保障方式的患者,相关医疗费用从原医疗报销渠道解决;其他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相关医疗费用由政府负担。
上述患者在医院留观、住院、隔离、康复驿站观察期间,由医院、隔离点、康复驿站可参考120元/人·天的标准提供免费伙食。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每日公布非新冠定点医院医疗资源恢复进度情况
来源:武汉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0年3月17日
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趋势已从高位运行期降至低位运行期。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在保障新冠肺炎患者救治工作的同时,我市不断加强医护力量和医疗资源统筹。分期分批把全市新冠肺炎收治定点医院病人向医疗资源丰富的10家定点医院集中,腾出医院,修复原有医疗体系,恢复正常医疗秩序,逐步满足广大市民普通就医需求。
为了方便非新冠患者更好就医,从3月16日起,市卫生健康委将每日公布非新冠定点医院医疗资源恢复进度情况,动态展示非新冠定点医院名单、各医院门、急诊和住院科室开设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提醒广大市民,在就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非新冠救治医院医疗秩序正在逐渐恢复,就医前请提前留意医院公告、微信公众号、医院开云下载官网信息,提前预约,避免等待时间过长或无效就医;
二、非新冠患者前往医院就医时,请戴好口罩,注意个人防护。在就医过程中要听从工作人员安排,配合做好体温监测等工作。回家后要及时洗手、消毒;
三、就医时请留意医院门诊标识牌和公告,按发热与非发热标识前往,减少不必要的接触。因疫情防控需要,就医流程可能较长,请给予理解和配合;
四、请留意社区就医注意事项和公告,如果是发热病人,社区将进行详细信息登记,并为您就医提供帮助。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来源:湖北省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0年3月17日
为有效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风险,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境外来鄂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依法防控。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及有关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依法开展防控。
二、严格如实申报。凡通过湖北省内口岸入境,以及经由省外口岸入境不满14天,通过各类交通形式返回湖北的境外来鄂人员均须如实填写《入境健康申明卡》,遵守国家和湖北省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配合接受检验检疫、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自觉、及时向接待单位、居住地社区(村)申报登记。对从国内其他城市入境且14天后来湖北的人员,应将入境地疾控部门开具的证明交湖北的居住地社区(村),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措施。对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病毒传播或传播风险的境外来鄂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防控措施。坚持中外人员一视同仁。对境外来鄂人员中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四类人员,一律按防控规定就地进行分类处置;对所有其他境外来鄂人员,一律由各市州组织“点对点”接返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隔离期间食宿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自理。有特殊情况的,经严格评估,可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所有境外来鄂人员一律纳入当地社区(村)疫情防控体系。确诊病例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给予补助。确诊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经认定的困难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四、严格落实责任。各地指挥部要将防范境外疫情输入作为当前防控的重点工作,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实现人员信息与管控闭环管理。加强对境外来鄂人员的登记排查和健康筛查,第一时间掌握有关信息,第一时间采取相关防疫措施,对落实不力导致输入性疫情传播后果的,将严肃追究问责。学校、企事业、宾馆、酒店等重点单位要严格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接待单位、社区(村)应按规定将境外来鄂人员相关信息及时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落实社区(村)疫情防控措施。对不按规定登记报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广大人民群众对发现的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入境人员,积极向公安机关或者相关疫情防控部门反映。
特此通告。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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