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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28058891-0006-2020-00008
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湖北省信访局
发文日期
2020-03-17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称
湖北省信访局关于涉疫信访事项办理的政策指引(四)

湖北省信访局关于涉疫信访事项办理的政策指引(四)

发布时间:2020-03-17 17:44 来源:湖北省信访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6号  来源:中国政府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除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地区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

(一)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二)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

(三)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同时,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四)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网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五)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则,对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

三、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

(六)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七)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加强跨区域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地方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障制度,探索推行“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

(八)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各地区要依托互联网、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四、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

(九)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车门到厂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接,推进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进行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车辆快速放行,减少重复检查。

五、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

(十)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发运用大数据产品和方案用于支持服务企业防控疫情,建立复工复产企业防疫情况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人员健康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对出现的感染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科学精准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同时,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

国发明电〔2020〕8号  来源:中国政府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岗位、日夜值守,英勇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作出了重要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要求对社区工作者防控工作给予保障。为激励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不畏艰险、勇往直前,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对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工作补助。各地要采取措施,关心关爱参加疫情防控的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等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可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任务指导市县制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二、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改善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各地要按规定落实社区防控工作经费,改善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落实属地原则强化社区防控工作物资保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合理配发口罩、防护服、消毒水、非接触式体温计等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组织开展面向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医疗卫生知识、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其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能力。

四、切实为城乡社区工作者减负减压。严肃查处疫情防控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制止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除党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向社区摊派工作任务,确因疫情防控工作特殊需要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除因社区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组织出具其他证明。进一步充实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力量,抽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下沉支援社区疫情防控一线,组织和发挥好社区服务机构、志愿者作用。加快构建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支撑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防控工作效能,减轻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压力。

五、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各地要协调安排好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就餐、休息场所等生活保障。在保证社区防控人员力量的前提下,合理调度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得到必要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防止带病上岗。疫情结束后,要及时安排健康体检和心理减压;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休假疗养。

六、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关爱慰问。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感染新冠肺炎、因公受伤、突发疾病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因公死亡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家属的走访慰问工作,最大限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奋战一线、无法照顾家庭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要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对其家属给予更多帮助关爱。

七、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表彰褒扬。注重在疫情防控一线考察识别城乡社区工作者,对表现突出的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在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追授“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依照有关法规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八、加大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报道在社区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感人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的正确舆论导向和良好社会氛围。疫情结束后,依托“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宣传推选活动,发现、选树和宣传一批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好上述政策措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有效的举措,切实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为守严守牢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社区防线提供有力保障。地方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和督查,确保各项关心关爱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落实好关心关爱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政策措施,组织、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政策措施和资金保障落实工作。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6号  来源:中国政府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除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地区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

(一)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二)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

(三)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同时,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四)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网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五)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则,对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

三、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

(六)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七)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加强跨区域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地方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障制度,探索推行“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

(八)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各地区要依托互联网、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四、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

(九)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车门到厂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接,推进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进行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车辆快速放行,减少重复检查。

五、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

(十)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发运用大数据产品和方案用于支持服务企业防控疫情,建立复工复产企业防疫情况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人员健康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对出现的感染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科学精准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同时,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发明电〔2020〕9号  来源:中国政府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为更好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以及保障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切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织密织牢社会安全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到位。各地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务工成本。

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物价涨幅达到规定条件时,及时启动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做好贫困人口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致贫的其他人员和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及时落实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救助力度。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可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当地街道(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对生活困难的患者及其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对其中的病亡人员家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各地对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要通过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湖北省和武汉市以及其他疫情严重地区,可委托社区(村)实施“先行救助”,根据急难情形提供物质帮助或服务,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二、保障好陷入临时困境外来人员基本生活

做好临时滞留人员帮扶工作。对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在住宿、饮食等方面遭遇临时困难的人员,各地要根据其基本生活需要,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

做好其他外来人员救助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各地要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

做好发现引导帮扶救助工作。湖北省和武汉市以及其他疫情严重地区,公安、城管、疾控和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在巡查、排查时,发现上述外来人员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要立即安排其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外来人员要引导或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救助管理机构要按要求做好帮扶和救助工作。救助管理机构收住能力饱和、不能满足求助人员临时住宿需求的,要开辟临时庇护场所,增强收住能力,切实做到应救尽救。救助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防控措施和内部管理,防止出现聚集性感染。

三、保障好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

妥善照顾由被隔离收治人员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各地承担隔离收治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任务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主动向上述人员了解由其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的情况,对由其监护或照料的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特别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及时通知所在社区(村)上门探视和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监护或照料。

主动探视和及时帮助居家隔离特殊困难人员。各地对居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保持经常联系,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

四、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各地要公布并畅通求助热线,简化工作流程,健全转介机制,明确主体责任,确保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要运用“互联网 ”、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办理速度。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群聚集和感染风险,各地要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可采用非接触、远距离等灵活方式开展入户调查,按规定及时公布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经办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增强低保对象抵御风险经济能力,各地可根据疫情形势决定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属地责任。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统筹研究,同步推进,担当履责,协同配合,坚决抓好贯彻落实,扎实做好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工作,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强化资金保障。地方财政要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继续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对湖北省予以重点倾斜。各地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按要求尽快将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救助补助资金拨付到位,为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严肃纪律,依纪依法坚决迅速查处工作落实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推诿刁难、弄虚作假、不作为等问题。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查处和曝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等问题。要激励党员干部、一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对非主观故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强化社会支持。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党和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惠民政策和有力举措,进一步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要动员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心理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通过热线电话、微信等方式,为被隔离收治人员及其家属、病亡人员家属提供心理援助、情绪疏导等服务。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6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

国发明电〔2020〕10号  来源:中国政府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0〕4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多次研究部署,就疫情防控期间强化一线医务人员保护关心爱护措施提出明确要求,为广大一线医务人员全身心投入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坚强保障、注入了强大动力、给予了关怀激励。但一些地方在执行和落实中,存在对象不精准、执行不严格、工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保护关心爱护一线医务人员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护关心爱护措施向一线医务人员倾斜。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线医务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临时性工作补助、一次性慰问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要及时发放,要向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救治重症患者的医务人员倾斜,不得按行政级别确定发放标准。

二、关于临时性工作补助的计算和发放。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天数,按其直接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含尸体解剖)的天数计算。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对在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发现确诊病例的当日计算工作天数。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包括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的隔离区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湖北省内发热门诊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其他一线医务人员执行二档标准。

三、关于及时发放卫生防疫津贴。卫生防疫津贴执行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规定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执行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到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在疫情结束后恢复至文件规定范围。

四、关于轮休、隔离不影响正常工资福利待遇。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在轮休、隔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对待,原正常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含卫生防疫津贴)、绩效工资继续执行。不得将一线医务人员轮休、隔离天数计入本人带薪年休假假期,不得向轮休的一线医务人员安排工作任务。

五、关于做好饮食营养等保障。对轮休、隔离的一线医务人员,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做好生活保障,为其配送必要的饮食、营养品和生活必需品。对过于劳累导致患病的一线医务人员,要开通就医绿色通道,保证其及时就医。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一线工作。做好援鄂医疗队及其他一线医务人员家属关心慰问工作,及时帮助解决生活、就医、照料等方面实际困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六、关于压实贯彻落实责任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医疗卫生机构是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一线医务人员措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抓好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健全规章制度,认真建立工作台账,据实按日记录、按月汇总上报应当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人员的名单、档次和天数,同时要纠正不必要的填表报数,减轻一线医务人员负担。各地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和工作指导,强化资金监管和督促落实。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协调解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要严格进行登记、审核、报批,及时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发放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得扩大泛化一线医务人员范围,对有章不循、巧立名目、截留侵占、虚报冒领、违规发放、挤占挪用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3月11日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

国发明电〔2020〕11号  来源:中国政府网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以下简称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监护缺失儿童,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民电〔2020〕19号)界定,包括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离观察,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一、及时发现报告

1.各地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妇联执委、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工作力量,结合疫情防控排查,对各村(社区)儿童监护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相关人员发现儿童监护缺失的,要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2.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对确诊收治或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对象,首先询问其监护对象情况,对存在儿童监护缺失情形的,要及时向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或同级民政部门通报。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了解本辖区确诊收治或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家庭的儿童监护情况。

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疫情影响暂时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要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本人工作单位报告家中儿童监护状况及开云下载的联系方式。

4.各地要开通儿童救助保护热线,通过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广播电视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在车站码头、村(社区)主干道、小区门口等醒目位置公布号码,结合疫情宣传、走访排查等告知儿童家庭,扩大社会知晓度。发挥“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的发现、报告和转介作用。鼓励居民发现儿童脱离监护的情况并及时拨打热线进行报告。

5.提供上门服务的医务工作者、学校教师、儿童主任、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相关公益慈善组织,发现儿童监护缺失的,要及时向儿童实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

二、落实监护照料

6.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其委托其他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照料。对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临时照料;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7.监护缺失儿童有重点疫区接触史、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史或者身体状况不明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将儿童安置到当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对经检测未感染的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确认其监护责任的落实情况;对定性为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要优先安置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救治。

8.各地要加强跟进指导,对委托监护、指定由专人照料的儿童,要指定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妇联执委、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实行包干到人,对儿童照料情况进行家访或电话跟踪,每周不少于两次。

9.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治愈出院或结束隔离后,要在提供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或相关健康医学证明的前提下,及时将儿童接回照料。

三、加强救助帮扶

10.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父母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情形的,要及时将其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符合孤儿认定情形的,要及时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民政部门负责临时监护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妥善安置照料。

11.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陷入困难的儿童及家庭,要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落实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12.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通儿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确诊或疑似感染儿童第一时间送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治疗。对疫情期间有其他疾病的监护缺失儿童,村(居)民委员会、受委托监护人要密切关注其身体状况,协助做好就医就诊。

13.各地要对有需求的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对监护缺失儿童给予重点关怀,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亲情陪伴等服务。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监护缺失适龄儿童居家学习的指导与服务,确保“停课不停学”。

1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积极主动参与监护缺失儿童的线索响应、临时照料、服务转介、个案跟踪、资源链接等服务。

四、强化工作保障

15.各地要把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制度措施,加强组织保障,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各级民政部门、妇联组织、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

16.各地要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等各类资金,多方筹措其他社会资金,切实加强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17.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进社会工作、心理咨询服务等机构,为监护缺失儿童提供各类专业服务,提高精准关爱水平。

18.加强监督指导,各地要加大跟踪检查力度,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极端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来源:湖北省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0年3月10日

为落实分区分级分类分时差异化防控策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和人员安全有序流动,我省决定开展湖北健康码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健康码由个人用手机通过“鄂汇办”app、国家“互联网 监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鄂汇办”微信小程序申领,经与全省防疫数据库比对核验后,生成专属二维码。健康码作为个人出行的电子凭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全省通用,也是疫情防控查验的依据。

二、我省健康码分为绿码、黄码和红码。经比对核验全省防疫数据库中“四类人员”数据,对未查询到的人员,发放绿码;比对核验发现申请人记录为在管的密切接触者,发放黄码;比对核验发现申请人记录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发热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发放红码。对低风险地区人员,申领健康码后4小时内赋码;对中风险地区人员12小时内赋码;对高风险地区人员24小时内赋码。

三、健康码根据个人健康状况进行转换。个人对健康码状态有异议的可拨打12345热线提出申请,由当地防控指挥部核查办理。

四、中、低风险地区持绿码人员,全省通行;高风险地区持绿码人员,按照当地防控指挥部规定出行,县域内通行规则由县(市、区)防控指挥部确定,市域内通行规则由市(州)防控指挥部确定,武汉市以外高风险地区人员凭绿码与流入地采取“点对点”运输方式安全有序流动。持黄码人员不予放行,持红码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由当地收治、隔离。

五、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不便申领健康码的,可由监护人或家庭其他成员等代为申领并在出行时出示。确实无法申领的,凭属地村(社区)出具的健康监测证明出行,各地要提供通行便利。

六、个人须如实填报健康信息,并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因信息填报不实导致相关后果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持健康码出行人员须严格遵守当地出行管控措施,配合健康码查验人员管理。

八、关于湖北健康码的操作方法和问题解答可登陆“鄂汇办”app查看。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来源:湖北省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0年3月11日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湖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机制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和人员省内安全流动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全省以县域为单位,划分低、中、高风险区,实施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企业分类分时有条件复工复产,具体行业企业实行灵活动态管理。

(一)武汉市企业复工复产安排: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药品、防护品、消杀用品生产销售以及原材料配套等)、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供热、油气、通讯、环卫、医废处理等)、群众生活必需(蔬菜水果生产经营,粮油食品、肉蛋奶、水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超市卖场、母婴用品销售、农副产品批发、快递物流、周转仓储、电商、配送制餐饮等)、农业生产必需(种子种苗生产、畜禽水产养殖和茶叶加工、饲料加工、磷复肥化肥农膜农药兽药生产和销售、农机生产与服务等相关企业及合作社)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可以复工复产。对全国、全球产业链配套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在防控措施到位、防控责任落实的前提下,按程序批准后可以复工复产。春节以来未停工停业的企业可以继续生产。其他企业先按不早于3月20日24时前复工复产。

(二)武汉市以外其他高风险地区企业复工复产安排: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农业生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金融保险、港口和货运站场、重点产业链配套企业,承担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企业等,可以有序复工复产。春节以来未停工停业的企业可以继续生产。

(三)中风险地区企业复工复产安排:除上述类型企业可以复工复产或继续生产外,用工和产业链配套以本地为主的工业、农业产业化企业,以室外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企业,法律会计、软件信息服务等相关服务业企业,可以有序复工复产。

(四)低风险地区企业复工复产安排:实行限制清单管理,不在限制清单内的市场主体可以有序复工复产或继续生产。限制清单内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人员聚集度高、场所相对密闭的影剧院、棋牌室、游艺厅、书店、网吧、舞厅、酒吧、ktv、公共浴室、足浴店、美容店、健身房、培训机构、堂食类餐饮等,疫情解除前不得复工复产。

企业复工复产前,应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做到防控机制、员工排查、设施物资、环境消杀、安全生产“五个到位”。企业复工复产由所在县(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审批,市辖区企业复工复产由所在市指挥部负责审批。

二、推进人员安全有序流动

(一)继续实施严格的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做好滞留在鄂外地人员服务保障工作。

(二)中风险、低风险地区人员,凭健康码“绿码”,在省内安全有序流动。武汉市以外其他高风险地区人员,凭健康码“绿码”,可与省内流入地采取“点对点”运输方式安全有序流动。

(三)武汉市以外地区,在做好健康管理、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的办法,集中精准输送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帮助外地滞留在鄂人员安全有序返乡。

(四)各级指挥部做好滞留在外人员安全有序返鄂服务保障工作,将返鄂人员纳入本地疫情防控管理。

三、加强交通运输管理

(一)中风险、低风险地区的省内客运航班、旅客列车、客运汽车、客轮以及城市公交,在采取必要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逐步有序恢复。

(二)武汉市以及省内其他高风险地区的客运航班、旅客列车、客运汽车、客轮以及城市公交继续停运。

四、继续延迟学校开学

省内大专院校、中小学、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幼儿园等继续延期开学。具体开学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

五、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持续用力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精准有序扎实推动复工复产,做好群众生活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各项服务保障,确保社会大局平稳有序。复工复产企业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严防疫情发生,维护员工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安全有序。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继续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凝心聚力、众志成城,合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力争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早日全面步入正常轨道。


关于做好人员安全有序流动交通运输保障的通知

鄂防指发[2020]141号  来源:湖北省政府网站

各市、州、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工作专班,省有关单位: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在继续实施严格的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基础上,现就做好人员安全有序流动交通运输保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分级负责。各市(州)、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贵本行政区域内人员安全有序流动交通运输保障。跨市(州)人员安全有序流动交通运输管理协调,由省指挥部交通保障专班负贵统筹。

(二)分区控量。各地指挥部要按照错峰、分批、必须、适量的思路,分阶段、分区域、分行业、分企业确定出行人员名单, 有序组织交通运输, 避免交通堵塞、人员聚集,防止疫情扩散。

(三)健康出行。在全省推行居民健康登记和统一健康码制发,实现全省“一人一码、亮码通行、流调复核、动态有效”。

(四)无缝衔接。人员流出地要根据出行需求流量、流向、流时,合理选择和确定运输方式,加强各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人员流入地要加强流入人员信息采集、健康跟踪监测等工作,形成人员数据信息闭环。

二、人员安全有序流动

(一)低、中风险地区:人员凭健康码“绿码”,在省内安全有序流动。确实无法申领健康码的,可凭现住地村(社区)出具的健康监测证明出行。在做好健康管理、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的办法,集中精准输送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帮助外地滞留在鄂人员安全有序返乡。做好滞留在外人员安全有序返鄂服务保障工作,将返鄂人员纳入本地疫情防控管理。

(二)武汉市以外其他高风险地区:人员凭健康码“绿码”,可与省内流入地采取“点对点”运输方式安全有序流动。确实无法申领健康码的,可凭现住地村(社区)出具的健康监测证明出行。在做好健康管理、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的办法,集中精准输送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帮助外地滞留在鄂人员安全有序返乡。做好滞留在外人员安全有序返鄂服务保障工作,将返鄂人员纳入本地疫情防控管理。

(三)武汉市:继续实施严格的离汉通道管控措施,服务好援鄂医疗队、国家部委援鄂人员、防疫重点工程援建人员以及境外人员(包括国外及港澳台人员)离汉。做好滞留在外人员安全有序返鄂服务保障工作,将返鄂人员纳入本地疫情防控管理。

1.援鄂医疗队离汉,由援鄂医疗队前线指挥部向省指挥部提出返程申请(包括人员信息、健康证明及交通方式),省指挥部疫情防控专班出具离汉离鄂意见,交通保障专班做好交通保障。

2.国家部委援鄂人员及防疫重点工程援建人员离汉,属离汉非返京人员的,由受援单位或对口行业主管部门向省指挥部提出申请(包括人员信息、健康证明及交通方式),省指挥部疫情防控专班出具离汉离鄂意见,交通保障专班做好交通保障;属离汉返京人员的,按照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办理。

3.境外人员离汉,按照省委外办、省委台办现行有效方式办理。

三、交通运输管理

(一)提倡自驾出行。低、中风险地区,对具备驾驶资格且自有车辆的人员,省内可凭健康码“绿码”自驾车辆安全有序通行,小区(村组)、防疫卡点查验司乘人员“绿码”、测温正常即可放行,无需另行提供健康证明、流入地接收证明和车辆通行证等。

(二)鼓励“点对点”包车。低、中风险地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无自有车辆的人员,以及规模适中、流入地相对集中的人员,省内可凭健康码“绿码”,由用工方或组织方租用有营运资质的社会车辆,提供“点对点、一站式”包车服务,无需另行提供健康证明、流入地接收证明和车辆通行证等。

武汉市以外其他高风险地区,持有健康码“绿码”的人员,可与省内流入地采取“点对点”运输方式安全有序流动,由用工方或组织方租用有营运资质的社会车辆,并向流出地县(市、区)指挥部申请包车运输并申领电子通行证,沿途防疫卡点查验“绿码”、测温正常即可放行。

(三)有序开通公共客运。低、中风险地区:省内客运航班、旅客列车、客运汽车、客轮以及城市公交,在采取必要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逐步有序恢复。县域内公共交通有序恢复,由县级指挥部决定;市(州)域内公共交通有序恢复,由市(州)指挥部决定;跨市(州)公共交通恢复,由起讫地市(州)指挥部协商确定。司乘人员凭健康码“绿码”乘车,无需提供流动证明、流入地申请审批表和车辆通行证等,但途经高风险地区,不得上下客。武汉市及其他高风险地区:客运航班、旅客列车、客运汽车、客轮以及城市公交继续停运。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省指挥部交通保障专班要加强人员安全有序流动交通保障的组织协调,主动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做好交通运输通道恢复、重要群体运输保障、综合交通运输统筹,协调解决省际及跨市(州)交通运输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储备应急运力,做好兜底运输准备。省指挥部交通保障专班各成员单位及省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积极主动争取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安全有序做好客运恢复工作。

(二)强化属地管理。各市(州)、县(市、区)指挥部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人员流动交通运输保障方案,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一级指挥部备案。要加强区域内外交通运输恢复工作的统筹,做好客运枢纽人员疏散和重要群体运输,协调落实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返岗、防疫物资配置等。要安排专门人员驻守车站、码头,负责核验健康码“绿码”和体温监测工作,并设置留验站,对测温超标人员及时留验转送。

(三)强化主体责任。各交通运输承运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分散售票、隔位售票和错位就座、分散就座,严格控制客运汽车50%的客座率。加强客运站场和交通工具消毒通风,配备乘务人员或安监人员在途督促做好乘客凭健康码“绿码”乘车、测温及发热旅客移交、从业人员卫生防护、乘客人员佩戴口罩等。改进服务方式,督促旅客不在车厢内走动,预留疫情防控的必要空间和座席用于隔离。严格执行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和客运站管理有关规定,抓实抓细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安全运营。

附件

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卫生防护指南

一、道路客运

(一)合理组织运力,通过售票、包车团组人数限制,控制乘客数量,安排乘客隔位、分散就座。

(二)在汽车客运站增加体温测量设备,对进出站乘客进行体温检测,具备条件的汽车客运站设置应急区域,高于37.3°c 的乘客应在应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其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三)增加车站公用设施和公共区城的消毒频次,卫生间和洗手池配备消毒液。

(四)车辆每次出行载客前应对车厢进行清洁消毒。座椅套等纺织物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洗涤、消毒处理。

(五)在自然气温、行驶速度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关闭车内空调,开窗通风。若使用空调系统,应增加清洗消毒频次。适当提高进入服务区停车休息的频次,对客车进行通风换气。

(六)乘客、乘务员和驾驶员佩戴口罩,乘客保持安静、减少交流,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

(七)三类以上客运班线客车和客运包车宜配备手持体温检测仪,将车厢后两排设置为应急区域,使用简易窗帘(盖布)遮挡,临时隔离出现发热、干呕等症状乘客。

(八)三类以上客运班线客车和客运包车宜配备消毒剂;乘客呕吐时,采用消毒剂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再使用消毒剂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

(九)在汽车客运站和客运车辆上通过广播、视频、海报等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

二、水路客运

(一)合理组织运力,通过售票控制乘客数量,安排乘客隔位、分散就座。

(二)在客运码头增加体温测量设备,对进出站乘客进行体温检测,具备条件的客运码头设置应急区域,高于37.3c的乘客应在应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其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三)客运码头增加公用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消毒频次,卫生间和洗手池配备消毒液,保持排风系统正常运行,定期对座椅等公用设施消毒。

(四)有条件的船舶内部咨询台或服务台配备速干手消毒剂;船舶每次出行载客前应对船舱、驾驶台等重要场所表面进行清洁消毒。座椅套等纺织物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洗涤、消毒处理。

(五)船舶行驶过程中,应使用最大通风量;气温适合的,建议船舱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六)乘客、船舶工作人员佩戴口單,乘客保持安静、减少交流,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

(七)优化服务流程,简化餐食供应。

(八)船舶宜配备手持体温检测仪、在适当位置设立应急区域,临时隔离出现发热、干呕等症状乘客。

(九)船舶宜配备消毒剂;乘容呕吐时,采用消毒剂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再使用消毒剂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

(十)在客运码头和船舶上通过广播、视频、海报等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

三、城市公共汽电车

(一)根据客流情况,合理组织运力,降低车厢拥挤度。

(二)在自然气温、行驶速度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关闭车内空调,开窗通风。若使用空调系统,应增加清洗消毒频次。

(三)车辆每次出行载客前应对车厢进行清洁消毒。

(四)乘客、乘务员和驾驶员佩戴口罩,乘客保持安静、减少交流,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

(五)车辆宜配备消毒剂;乘客呕吐时,采用消毒剂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再使用消毒剂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

(六)在车厢通过广播、视频、海报等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

四、出租汽车

(一)车辆每日出行载客前应对车辆内部进行清洁消毒。

(二)司机携带含醇类消毒湿巾,增加车门把手等部位的清洗消毒频次。

(三)在自然气温、行驶速度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关闭车内空调,开窗通风。

(四)司机佩戴口罩,提醒车上的乘容佩戴口罩并减少交流,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

(五)车辆宜配备消毒剂;乘客呕吐时,采用消毒剂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再使用消毒剂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

(六)通过车载广播、汽车座椅背面张贴宣传海报或提示性标语等方式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雷闯)


湖北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

来源:湖北日报  发布时间:2020年3月13日

3月12日,为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减轻企业负担,湖北省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对省内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不含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也不含生育保险费)。

根据通知要求,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地区可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为5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但确有必要实施减征的,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减征政策。此外,各统筹地区此前为减轻企业负担已经出台医保费缓缴政策的,此次实行减征政策的同时可继续实行原缓缴政策,也可在减征期限结束后实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此次减征的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医保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省医保局介绍,实施医保费的减征和缓缴政策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减征期间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水平不变,个人账户按照当地职工医保政策规定划入。缓缴期间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水平不变,个人账户暂缓划入,缓缴期满补缴到位后再行划入。(龙华、黄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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