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访局关于涉疫信访事项办理的政策指引(三)-开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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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信访局关于涉疫信访事项办理的政策指引(三)

发布时间:2020-02-29 12:09 来源: 湖北省信访局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加强农村村组封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防控指挥部,省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

当前,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为筑牢农村基层防控第一道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农村村组(村湾)封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实施村组(村湾)封闭管理的指挥体系

1.在县(市、区)统一指挥和乡镇组织协调下,建立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湾为最小作战单元,以村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参与、村“两委”为主体责任的农村村组(村湾)封闭管理指挥体系。

2.县(市、区)防控指挥部负责辖区内村组(村湾)封闭管理的统筹,全力做好力量调配、防控物资保障、必需生活品市场供应、社会面管控、监督检查等工作。

3.乡镇防控指挥部负责村组(村湾)封闭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推进。将市(州)、县(市、区)机关下沉党员干部派驻到村组,与镇村干部混编,参与村一级防控工作。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骨干要分工到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湾,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联系到户。

二、整合工作力量,协同作战

以行政村现有工作力量为基础,整合扶贫工作队员、市县两级下沉的党员干部、村医、村教、民兵、未返城农民工等各方力量,特别是要发挥基层党员、警员、卫生员的作用,将各方力量下沉充实到村组,参与村组(村湾)的封闭管理。

4.疫情防控期间,扶贫工作队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主,迅速进村开展防控工作,同时密切关注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返贫和“边缘户”致贫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帮扶。

5.没有驻村扶贫工作队的村,由市、县两级选派防控工作队下沉到村,实现工作队包村全覆盖。

三、严格落实封闭管理措施

(一)以自然村组(村湾)为单元实施硬隔离。

6.原则上每个村组(村湾)保留一个出入口,安排人员加强值守。其余路口设置安全隔离栏等隔离设施,隔离设施前设置“禁止通行”“掉头”等标识。不得以防疫为名阻断国省道干线公路、挖断损毁农村公路,确保应急救治、防控物资和群众必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的需要,保障应急情况下顺利通行。

7.做好进出人员及车辆的通行核对及信息登记,限制非村内人员及车辆进入村组。非本村组(村湾)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每户每3天可派出一人购买必需生活用品和急需的农业生产资料,指定路线、限定时间返回。对急需生产资料、必需生活物资、应急救护等运输车辆,在落实好驾驶员体温检测、交通工具通风消毒的基础上,按规定发放通行证,保障通行。

8.出入口应设置体温测量区,至少配备1个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所有进出人员必须测量体温,超过37.3摄氏度的来访人员严禁进入,村内人员劝其回家自我隔离观察并及时做好报告等处置工作。

(二)全面开展排查摸底。

9.对本村户籍人员、返乡探亲人员和村内租住户等开展全覆盖排查,掌握封闭单元内所有人员的健康情况和管控状态。

10.在村组(村湾)醒目位置或村务公开栏,及时公布本村范围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情况,落实集中救治、集中隔离、居家观察措施。

11.按照“应收尽收、应治尽治”的原则,确诊人员、疑似人员移送定点医院,并进行相应医学诊治,密切接触者要集中隔离。靠近县城的村组需隔离人员集中到县城隔离、靠近乡镇的村组需隔离人员集中到乡镇隔离、靠近中心村的村组需隔离人员集中到中心村隔离,较偏远村可利用村党员活动室、村图书室、村卫生室、闲置学校就近隔离。

(三)做好封闭管理期间基本生活保障。

12.每个封闭管理村组(村湾)公布3个以上包保联系的党员干部电话和乡镇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发热接诊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及时为封闭村民提供代购生活必需品、就医等服务。

13.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安排人员与残疾人、独居老人、行动不便的或其他有特殊需求的村民进行定期沟通,了解特殊群体的需求和困难并协助解决。

14.做好封闭期间供电、供水、通讯和取暖燃料供应等公共服务保障。

(四)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和消杀工作。

15.严格开展消毒,对超市、市场、村办公场所等公共场所,垃圾投放点、暂存点、资源化站点等,每天消毒一次以上。对确需开放的农村公共厕所,每天消毒不少于两次。对隔离点周边区域消毒每天至少两次。引导农户对户厕日扫日清,每天消毒。对农村厕所发生泄漏或降雨引发外溢,要及时进行清理和消毒。

16.加强农民群众个人防护,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筹集必要的食物、生活用品、居家消毒用品、防护器具和常用药品,紧急情况可向村组寻求帮助。

17.合理设置废弃口罩、手套等专用收集容器,避免垃圾与容器直接接触。废弃口罩、手套等垃圾要单独收集,实行日产日清。

(五)加强活动管理和宣传教育。

18.疫情防控期间,在村组(村湾)人员原则上在家留守。确需外出的,应佩戴口罩,人与人保持1.5米以上距离。

19.所有文体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一律关闭,暂停一切文化娱乐等聚集性活动,劝导农民群众“红事”暂缓、“白事”从简,人员不聚集。严禁相互走村串门,严禁打麻将、打扑克牌等活动。

20.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形式,广泛宣传疫情防控和家庭聚集性疫情防护知识,回应群众关注,解疑释惑,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疫情,倡导村民“无事不出门、不串门、不聚会”,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四、落实封闭管理的相关保障

21.对违反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管理规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措施。

22.通过调配市县级机关公务用车、征用社会车辆等方式,确保每个村至少2台疫情防控工作用车。市、县两级下沉党员干部交通保障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23.实施封闭管理人员必要防护物资、消杀设备和用品由县(市、区)指挥部统筹保障。

24.村组(村湾)疫情防控所需工作经费,有条件地方,可先由村级垫付,乡镇给予支持,县级兜底保障,疫情解除后再由县和省统筹解决资金缺口。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6日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小区封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控制传播源头,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小区封闭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

1.完善指挥体系。建立市、区(市、县)统筹、街道协调、社区(网格)牵头负责的指挥体系,加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各市、区(市、县)和街镇在下沉到社区干部中,要分别明确一名干部参与社区组织协调,在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实施社区、小区、楼栋、门栋封闭管理工作。

2.整合工作力量。未上班在职机关党员干部到所在社区报到,充实社区工作力量。动员属地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参与社区防控工作,特别是发挥社区党员、警员、医务人员“三员”的作用,带领各方面力量协同作战,参与社区防控。

3.强化工作要求。各方工作力量服从社区党组织的统一指挥调度。以小区、楼栋、门栋为管理单元分配工作力量,落实封闭管理责任。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和纪委监委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强化社区管控

(一)封闭管理。

4.所有小区、楼栋、门栋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出入口,不具备封闭条件的应临时性围合或设置警戒线,安排管理人员全天候值守,加强进出人员、车辆的登记管理。严格控制小区人员、车辆进出,外来车辆一律不能进入小区、楼栋,外来人员(包括快递员、外卖员等)一律不准进入小区、楼栋、门栋,小区、楼栋、门栋内住户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外出,每户每3天派出1名人员外出购买生活必需品,除生活和防控救治必须营业的药店、酒店、商店外,其他商铺一律暂时关门,小区、楼栋、门栋封闭管理人员和社区防控人员一律佩戴袖标,对违反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管理规定的,司法机关一律依法采取措施。

5.对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街道应组织力量负责出入口执勤,实施入口管理;对无法设立门岗管理的,要以网格为单位,划分片区,街道要明确责任人员,明确片区责任。

6.小区出入口处要设置体温测量区,所有进出人员必须测量体温。对体温异常人员,要劝其回家自我隔离观察,并及时向社区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报告。

7.对小区、楼栋、门栋内住户遇到水、电、气、通讯等设施故障,相关企业人员必须进小区、楼栋、门栋维修的,要在做好体温测量等防护措施的前提下,予以放行。

(二)全面排查。

8.加大流行病学调查力度,每个小区、楼栋、门栋轮流安排一定数量人员并有民警参加的上门调查,做到深入细致排查全覆盖,把疑似、确诊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找出来,不落一户、不漏一人,分类建档,精准管理。

9.居民每天要向社区报告体温等健康状况,有发热、乏力、咳嗽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返回居住人员要及时向社区报备,每天报告健康情况。隐瞒、谎报、迟报有关信息或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0.社区统筹安排工作力量,实行“一包多、分楼栋包干”,通过上门或信息化手段做好小区居民健康情况的排查、监测和报告工作。

11.出租户要向社区提供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动态信息。承租人员已返回的,出租户应及时督促其向社区报备。对不报告租住房屋和人员情况、不配合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加强引导。

12.社区应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等加强社区、小区疫情信息公开,在小区、楼栋、门栋门口醒目位置或通过网络公开当日小区确诊、疑似病例情况,让社区居民及时了解真实准确的疫情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和自身防护。

13.社区要充分利用微信、电子宣传屏、横幅、公告栏、广告栏等各种载体和形式,广泛宣传疫情防控和个人防护知识,回应群众关切,释疑解惑,引导居民正确认识疫情;倡导居民“不串门、不聚会、无事不出门”,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14.公布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电话号码,利用好110、120、12345等现有应急、投诉平台,完善工作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做到横向共享,纵向贯通。

(四)消杀保洁。

15.小区、楼栋、门栋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要严格做好住宅小区、楼栋、门栋公共区域的楼道、电梯、门卫室、垃圾箱房(桶)、公共办事区域、为民服务场所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的清洁消毒,加强通风换气、垃圾分类处理、环境整治等工作。对居家隔离健康观察家庭的垃圾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门处理。对没有物业服务的小区,街道、社区要安排专门力量或组织居民做好消杀保洁工作。

16.对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小区,协助疾控部门对病人活动区域和所在楼栋加大消毒液的剂量和消毒频次,协助疾控部门对病人和密切接触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与防护品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病毒二次传播,将每日消毒情况向小区居民进行公示。

17.区(市、县)疾控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按照消毒技术要点做好小区消毒工作。

(五)保障服务。

18.倡导采取网上购物或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居民建立微信群等形式开展团购,由快递、外卖等实行无接触式配送。小区、楼栋、门栋应设置快递物品指定存放点,快递、外卖等配送物品应送至指定存放点进行临时存放,由居民到指定地点自行领取。

19.做好发热隔离人员的照护工作,做好“四类人员”的集中隔离与送治工作,组织专业志愿者视情况对居家隔离对象和小区居民开展心理疏导和安抚。

20.做好老弱病残特殊群体的服务工作,与残疾人、独居老人、行动不便的或其他有特殊需求的社区居民进行定期沟通,协助解决特殊群体的需求和困难,保证老弱病残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所需。

21.公安机关要加强小区、楼栋、门栋治安管理,加大对诈骗、偷盗、造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对拒不配合社区、小区封闭管理、不按要求就医、集中隔离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加强管理保障

22.加强人员保障。简化办事流程,为社区防控工作人员、物业服务管理人员、清扫保洁工人(环卫工人)、生活必需物资的市场及物流从业人员、医院劳务人员等及时返工返岗提供快速绿色通道,强化社区、小区封闭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23.加强经费保障。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列支社区、小区封闭管理的专项经费。研究制定对积极参与社区、小区封闭管理工作企业和人员的奖补政策,落实加(值)班工资津贴。

24.加强物资保障。区(市、县)统一做好社区防控物资保障,省、市统筹管理的防控物资要在优先保障医疗机构的前提下向社区倾斜,强化社区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通告

当前,全省疫情防控已进入最吃劲的关键期,疫情形势仍然严峻,为有效切断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化属地防控责任。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统筹整合力量,加强社区(村)联防联控和群防群控。社区(村)要结合实际,完善上门排摸、人员核实、社区管理等联动机制。

二、强化城乡社区(村)封闭管理。城乡所有村组、社区、小区、居民点实行24小时最严格的封闭式管理。严管外来车辆,非必需不进出;严管外来人员,非必要不入内;严管住户外出,药品和必需生活物品等可采取集中采购配送等方式进行;严管经营门店,规范体温检测,控制人流量;严管不法行为,对不遵守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有关规定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强化车辆通行管控。全面加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域内交通管控,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减少机动车出行。除抗疫车辆、公务用车、公共交通、医护人员用车、运输生活必需品车辆和救护、消防、抢险、环卫、警车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禁止通行。

四、强化重点区域管理。所有非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一切群众聚集性活动一律停止。超市、药店等必需开放场所,要合理安排营业时间,严格控制人流量,做好人员导流、体温检测。实行零售药店购药登记制度,购买感冒药、发热咳嗽药、退热药等药品的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姓名、开云下载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住址、体温等信息,信息必须完整录入电脑系统才能购买,强化风险管控。对出现确诊(含临床诊断)新冠肺炎病例的社区(村)、小区、居民点、楼宇、工作场所等基层单元,坚决实行14天封闭式硬隔离。

五、强化居民健康全面排查。对所有居民开展拉网式动态滚动筛查,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不断一天”,确保全覆盖、无盲区。加强对“四类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所涉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无条件配合,不得隐瞒病史、密切接触史,不得逃避隔离医学观察。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第一时间向社区(村)报告。社区(村)对发热病人报告的健康信息认真核查,对确认的发热病人就近转送至发热门诊就诊。

六、强化重点人群管理和服务。所有疑似、确诊(含临床诊断)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和不能明确排除新冠肺炎的发热病人,必须送集中隔离点单人单间留观,不得居家隔离留观。乡镇(街道)要组建工作专班,做好被隔离人员的医疗救治、生活服务、卫生管理、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各项工作。要加强警力配备,维护诊疗秩序,防止发生次生事件。凡因隔离点建设不到位、床位筹集不到位,导致“四类人员”不能及时收治和隔离的,对因隔离点医护人员、生活物资、安全保护等保障措施不到位,引发次生事件的,一律严肃处理。社区(村)要加强对老幼弱、医护人员家属等群体的关爱,做好服务保障。

七、强化居民生活必需品保障。各地要因地制宜,灵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实行封闭管理后群众生活必需物资供应。要拓展社区配送服务,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强供销对接保障,开展“电商 连锁配送”,推行无接触式配送服务,推进小区(村组)网上团购,凭证错峰出门采买。

八、强化医用防护物资保障。全省重点医护物资生产企业的所有产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调配。全力支持重点医护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技改转产。加强对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医护物资保障。

九、强化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消毒制度,对重点场所定期进行通风和预防性消毒。所有社区(村)、医院、隔离点的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物都必须分类收集处置,切实做到日产日清。

十、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实行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制,未经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不得复工复产。经批准复工复产的企业要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楼宇、复工复产企业等要加强体温监测,认真筛查发热人员,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十一、强化下沉社区(村)党员干部的工作责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必须就近下沉到村组、社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接受乡镇(街道)的管理和调度。对不主动报到、不服从调配的,要坚决严肃处理,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各单位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对本单位党员干部下沉村组、社区情况建立清单,并报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

十二、强化个人法定责任。全体居民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非必要不外出,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对违反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管控措施、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强化示范带动。全体党员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带动家人亲属、街坊邻居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所有党员干部、居民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调度,积极参与防疫工作。

十四、强化工作纪律。对防控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的,对贻误战机、阳奉阴违、消极应付的,对因封闭管理不严、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疫情蔓延的,对不服从统一调度、影响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的,一律从快从严追责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问责“上追一级”。

十五、强化投诉监督。各地必须向社会公布本地疫情防控服务热线电话、网上服务窗口,接受群众咨询、投诉、举报、求助,及时回应诉求,反馈办理结果。出台举报奖励政策,群众可通过“12345”热线、鄂汇办app疫情防控专区等途径,对发热病人报告不及时、“四类人员”收治隔离落实不到位、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打折扣等问题进行举报。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继续理解配合、积极参与疫情防控,支持一线人员开展工作,守望相助、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坚决打赢全省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6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帮助支持全省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1.降低生产成本。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4.降低检验检测费用。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5.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强化金融支持

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0年,省内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其中新型政银担业务贷款规模占比不低于30%。(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再担保集团)

7.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级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8.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采取展期、续贷续保等措施。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合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省财政及时补充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做好代偿补偿保障。各市、州、县政府应建立实施尽职免责机制,通过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方式,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再担保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9.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

10.给予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积极争取将我省疫情防控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人行武汉分行)

1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信贷支持和债券承销相结合方式,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发新还旧政策,多渠道缓解企业经营困境。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等相关工作。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等有关各方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

12.加大技改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提档升级项目,优先纳入全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重点倾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13.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依法免征关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武汉海关)

14.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加大稳岗支持

15.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1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7.返还失业保险费。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增加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6个月。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2020年2月8日


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

一、全面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一)助力物资供应保障。

1.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各项政策,突出抓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的落地落实,抓好医药、医疗、医用物资,蔬菜等农产品,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落实。

2.全面落实《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对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3.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4.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二)鼓励企业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

5.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7.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鼓励个人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治。

8.凡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疫情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向疫情防控工作的公益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0.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二、支持农副产品和医护物资供给补助政策

11.统筹现有涉农财政专项资金,加快资金拨付,支持企业及菜农加大生产,增加蔬菜供给。市县政府可通过专项资金对蔬菜生产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适当补贴,或对其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12.根据蔬菜等农副产品调运量,对企业流通环节费用给予财政补助,支持流通企业加大组织供应力度。对我省从事蔬菜配送的企业,根据配送量给予财政补贴。对组织销售供应的大型超市适当给予财政补贴。

13.省级财政在原有医药储备资金基础上,再增加资金、扩大储备,同时安排医药物资调配资金,鼓励省内各医药物资生产企业组织生产、收储、调配。坚持急事急办原则,省级统一调配医药物资,采取先行组织调配、再结算资金的方式,财政可先行办理资金支付。

14.对生产防控医药物资的工业企业员工加班工资给予财政补贴,对企业帮助工人返岗、安全上岗体检等费用给予财政补贴。

15.对省内防控应急物资调运车辆通行费给予减免。

三、鼓励农贸市场持续稳定经营,对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金实施全额补贴

16.以各经营户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为标准,折算日租金成本,按照市场开办者登记的每日出摊营业情况,按日计算租金补贴金额,按月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疫情期间,市场开办者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摊位租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市场出摊情况进行检查,由市场开办者登记每日出摊记录,确保补贴精准发放。商务部门依据登记和检查情况,定期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

四、鼓励推广无接触餐饮配送经营模式,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餐饮配送设施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对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用进行补贴

17.城市管理部门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餐饮配送设施审批实行绿色通道,1日内办结。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送餐平台提供的无接触送餐订单数据,按月统计,以每单1至3元标准申请财政资金进行补贴。鼓励订餐平台减免消费者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国务院:免征湖北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3个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的措施;确定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新增优惠利率贷款;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

会议指出,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六稳”举措,扩大有效内需,努力实现全年发展目标任务。当前要更加注重稳就业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一要扩大硕士研究生招生和专升本规模,增加基层医疗、社会服务等岗位招募。二要对延迟离校毕业生推迟报到、落户等时限。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2年户口和档案托管,按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三要扩大农民工就业。加大稳岗和就业补助。促进就地就近就业。

会议确定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免收罚息。湖北境内各类企业都可享受上述政策。二是增加再贷款再贴现5000亿元,用于中小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6月底前,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普惠小微贷款,符合条件的允许等额申请再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小微信贷力度,努力使利率比上年明显下降。国有大银行上半年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力争不低于30%。政策性银行增加3500亿元专项信贷,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

为支持吸纳2亿多人就业的8000多万个体工商户纾困,会议确定,一是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二是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定向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低息贷款。四是落实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阶段性降低5%政策。五是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支持出租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


滞留在汉外地人员救助细则发布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滞留在汉外地人员服务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因离汉通道管控滞留在武汉、生活存在困难的外地人员(以下简称滞留在汉外地人员),由所在区政府及有关方面提供救助服务。

二、滞留在汉外地人员面临住宿困难的,由所在区政府妥善安置,并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三、对在武汉就业就学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学校提供必要生活保障。

四、对急需医疗救助的滞留在汉外地人员,由所在区政府安排到指定医院医治,确有困难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区政府负责。

五、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滞留在汉外地人员,由民政部门给予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六、对有就业愿望且通过健康检测、医学观察身体健康的人员,所在区可从中招募志愿者,从事社区防疫等工作,并给予一定工作补贴。

七、滞留在汉外地人员可通过市民政局疫情防控期间滞留在汉旅客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入口(救助申请二维码)申请救助,也可通过12345市长专线工作平台进行咨询和求助。

八、为加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希望滞留在汉外地人员遵守现住地疫情防控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27日

附件

武汉市疫情防控期间滞留在汉

外地人员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通道

因离汉通道管控滞留在武汉、生活存在困难的外地人员(以下简称滞留在汉外地人员,主要指原来不在武汉居住、工作,来汉办事、探亲、旅游、求医、过境等滞留在汉人员,以及在汉务工未返乡的农民工),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咨询求助。

一、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咨询电话

江岸区民政局82739285/82330557

江汉区民政局 83520005

硚口区民政局83803893(白天)/83780404(晚间)

汉阳区民政局 84620900

武昌区民政局88938903

青山区民政局 68865276

洪山区民政局87381362

蔡甸区民政局69842525

江夏区民政局 81819109

东西湖区民政局 83898487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民政局84855036

黄陂区民政局 85932522 (白天)/61006955(晚间)

新洲区民政局 89352370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65526241

东湖风景区城乡工作处  86779086

武汉市低保中心 85736297

二、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入口

救助申请请扫描二维码:


三、12345市长专线工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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